中科白癜风暖心公益活动责任终身追究制与法官终身制的悖论
近日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《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实施细则》,该《细则》中的一条新规,全省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已经开始试行,省高院将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追查到底。(9月11日《生活新报》) 云南省高院出台的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,初衷很好,有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,对一些企图贪赃枉法、颠倒黑白的法官是一种强大的震慑。按照权力和义务对等的原则,人们很自然地会由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,想到法官终身制。那么,这两个终身制之间有没有联系,责任终身追究制会不会是法官终身制确立的前奏呢? 我国法官晋职、退职沿用一般国家公务员的管理规定,男性60岁退休,女性55岁退休。而欧美国家实行法官任命的终身制,“法官任期无限制,只有在受到弹劾及裁判时,始得免职。”(《美国宪法》)法官终身制有利于保证法官享有高度的职业安全感,使其无需担心因秉公司法得罪他人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。 造成两种法官任命制度的差别的原因,除了社会制度不同这个大前提外,还跟法官队伍的素质高低、职业操守有直接的关系。法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法官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需要“双高”,这其实也是法官终身制推行的非制度条件,而强调法官责任的终身追究,意在给一些司法观念淡漠、权力寻租意识强烈的不合格法官发出警醒性信号——— 推行这样的制度,除了说明法官治理观念的更新之外,也说明现实情况的严峻——— 这样的法官越多,那么推行法官终身制的不可行性及负面影响力就越大。 有人会疑惑如果一个恶的法官在岗三五年就已经作恶多端的话,让其在位一辈子,岂不是正中了恶人的下怀?其实,法官终身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,与之相配套的必然有一个可以有效制衡法官之恶的制度,以克服法官在司法审判上的“搭便车问题”,使得较容易地在法律与现实社会之间形成一个新的“均衡点”,进而达到减少社会组织的交易费用,尽可能实现较大效益的目的。 相比之下,建立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尚属于对既有制度的一个小修小补,是一个简便易行的制度。我以为建立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还透露出法官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,而这正是阻碍法官终身制的不可逾越的现实困难。 国内近年来不断有人呼吁建立法官终身制,前几年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之首席大法官连任之时,曾被外界解读为朝着法官终身制迈出的重要一步。云南省高院的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出台提醒我们,制度改革离不开现有国情,离不开制度一点点的修补和共识一点点的积累,对法官终身制目前还只能望梅止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