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料的合规性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对食品类原料与微生物、重金属、农药残留等安全性相关指标提出了要求。以药食同源类中药为主要原料研发保健食品和功能食品等,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,应从法律规定、加工工艺、质量标准及体系、风险因素控制等现代食品要求去研究及发展传统的“药食同源”类中药,而不是仅仅依靠古文献记载。此外,药食同源产品研发还应该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(试行)》《植物提取物国际商务标准》等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。
日本厚生劳动省于年制定并实施《保健机能食品制度》,主要对象为营养补助食品以及声称具有保健作用和有益健康的产品,将其分为特定保健用食品和营养机能食品两类,从法律上将之与一般食品和医药品区分开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FDA)规定膳食补充剂标签中不允许出现“治疗”“疾病”等名词,但可以出现符合规定的包括健康声称、营养含量声称和结构/功能声称。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七十八条则明确标志“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”,其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、说明书相一致。综合观之,如何将药食同源中药进行现代营养学客观表达,并建立相应的食品控制体系,是中医药现代化的必经之路。
值得注意的是,药食同源食品也有一定限制。如党参、肉苁蓉等试点管理物质目前仅可按传统方法食用,不能开发经营性食品;当归、山奈、西红花、草果等新纳入名单的物质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;另一方面,药食同源物质开发为其他产品,也应遵循相应的标准及法规。例如药食同源产品若要开发为化妆品,需